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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率先实现经济现代化,进而实现整体性现代化目标,已成为国内各级政府和有识之士的共识,笔者以为,促进本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而推动多种经济形式的共同发展,应成为首都率先实现基本现代化的主要途径之一。因此,政府有必要通过改善外部环境,为本地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契机,从而为加速本地区经济的整体性发展创造条件。
一、 当前影响非公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 政策导向不清、管理思路不明
由于存在从经营者选择和所有权归属等角度划分经济成分的不同认识,非公有制经济、个体私营经济、民营经济等不同称谓在不同部门的政策性文件中混杂出现,造成经济政策导向不统一、不明确。同时,政府在是否应大力吸引外省市地区的非公经济经营者,是以优先发展个体经济、落实就业为主,还是通过支持私营企业发展进而带动本地区非公经济发展等方面思路不清,使非公经济发展缺少必要的政策导向支持,因而不能实现有侧重的发展。由此引发的问题是:
1.由于政策导向不清,相应的政策措施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2.由于有关部门或人员在实际所有者应有产权还是经营权的认识上有不同意见,在某些投资者不能出具经济实体创立时实际出资的法律证据时,对其合法权益不予认定,使“假集体”现象不能及时纠正;3.由于对本市非公经济的发展侧重不够了解,一些个体经营者在早期经营成功后原地踏步、不求发展,未能及时实现由个体户向私营企业过渡的战略性转变;4.一些外地投资者有进军北京、加快与国际经济接轨步伐的愿望,但感觉缺少实现愿望的适当机会和政策条件。
(二) 制度环境需要改善
目前制度环境的问题主要存在于经营者获得经营资格认定的条件、年度检验和行业管理等方面。
表现为:1.对小型经济实体在资金规模、经营额规模方面的事实限定依然存在。如要求必须达到一定注册资金数额方可从事某些经营活动,必须在短期内达到一定销售额方具备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资格条件等,使创业者在创办经营实体时期经营难度加大;2.政府有关部门强化年度检验工作给非公经济的经营者带来的经济负担和政策歧视趋于明显。如政府各部门在年度检验工作中有要求经营者提供的材料内容增加、通知开会或接受质询的次数增加、使个体经营者或私营企业的相关费用支出增加的现象,明显增加了非公经济组织的各种负担。一些地区在年检工作中对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实行构筑“绿色通道”、给予快速通过年检的特殊待遇的作法,事实上构成了对非公经济组织的政策性歧视;3.行业管理有流于形式而缺少合理性的现象。如不顾实际人员的素质条件,要求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指定培训并缴纳相应费用等,使一些已具有相当经营资历和业务水平的经营者感觉制度的约束作用似乎大于规范和促进作用,因而认为制度环境较差。
(三) 场所条件方面问题突出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场所条件问题主要表现在:1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在对一些街区和道路进行必要改造的过程中被拆除的一些市场有的未能得到及时恢复,使场内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被迫停业,有的市场则被永久性拆除,使原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因失去经营场所条件而被迫歇业,一些原经营者或无奈地加入失业者的队伍,或出于维持自身生计的要求加入无照经营队伍,影响了非公经济的健康发展;2.政府有关部门在按照既定思路对一些露天市场进行撤并、改造,实行“让道进场”“退路进厅”的过程中,单纯为完成行政任务而忽视当地居民消费需求满足、市场合理布局和已形成的市场特色,使部分投资者者或因经营场所迁移、受自身素质条件制约,不能及时适应新的市场需求而经营亏损;或因经营设施条件改善导致经营成本增加,实际经营效益大幅度下降,动摇了投资者继续经营的信心,导致他们从原有经营领域退出,使一些改造后的市场失去了原有的经营特色和活力,影响了非公经济的合理发展。
二、 关于促进北京市非公经济发展的几点建议
建议政府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促进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外部环境问题,为本市非公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更好条件:
(一) 理清管理思路,明确政策导向
对学术观点和法律规范的关系应进行有效区分。在非公有制经济的称谓方面,理论界出现争议是正常的,是思想民主、学术自由的充分体现,但不应表现在具体的政策导向和规范措施上,党的“十五大”已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的界定,宪法和相关法规则清楚界定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因此,在政府文件和相关措施方面应遵循以上规范称谓,注意尽量减少而不是增加社会公众(他们多数不是研究经济问题的专家)的意识混乱,媒介方面也应注意在理论研讨性质文章以外的新闻报道中应用已有的法律规范,以免造成误导。在政策制定方面,应明确鼓励在吸纳下岗人员再就业和推动地区经济发展方面成效更加突出的私营企业的发展,应制定能够吸引外省市及地区非公经济组织落户北京的具体措施,以切实加强我市非公经济发展的总体实力。
(二) 重视制度创新,宽松经营环境 制度属于上层建筑。在经济转轨时期,制度应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的需要,应随社会经济的变革而有所创新。建筑在计划经济体制要求前提下的经营资格确认制度、经营实体年检制度、行业管理制度已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公经济发展的需要,建议加以改革和创新。建议采取的作法是:1.取消某些经营领域内对企业注册资金额度的限制,延长销售额达标时限(如将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期限由一年改为三至五年),为非公经济组织创造生存和成长的空间;2.改革现行的年检制度,将按不同部门要求分别申报年检、接受审核的作法改为企业一次性在指定部门进行相关资料备案,各部门分别调用、按要求进行年检的方式,消除一些部门借年检搭车收费的渠道,减少企业实际负担;3.规范行业管理行为,针对管理对象的不同体现管理侧重不同。如对初涉特定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可坚持实行资格培训、持证上岗的要求,而对具备一定经营资历的人员则主要侧重于产品质量、服务水平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改变现阶段不分经营者资质水平,在持证上岗和技术培训方面一刀切,不必要地增加一些经营者负担的作法。
(三) 设立特定园区,改善场所条件
特定的经营场所条件是经营者获取合法经营资格、有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针对现存的外部环境问题,为保护现有经营实体的场所条件不致随便丧失或改变,并为外来经营者在北京地区建立生产经营基地创造条件,建议选择合适地点,设立北京非公有制经济园区:1.以此安置由于城市改造、原有市场取消而失去必要经营场所条件的个体经营者;2.吸纳已在外地初期经营成功,为熟悉市场规则、引进高素质人才、加速与国际经济接轨而希望二次创业的外省市私营企业;3.特别为那些主要立足于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迫切需要经营上规模、产品与服务上档次的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配套设施方面的优惠条件。在以上方面,外省市已有成功经验,北京市应给予高度重视并尽快拿出考虑周密的实施方案。
(四) 及早确定并实施具体鼓励措施
对现有的非公有制经济经营领域,应给予实质性扶持,以促进北京地区非公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议采取以下具体作法:1.
评估现有市场,保护“品牌市场”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北京地区现有一些主要由非公有制经济经营主体构成的市场,经过几年以至十几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不仅在北京地区具有知名度、而且在国内或国际上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市场,如以经营水产品和珠宝工艺品为主的红桥市场,以经营丝绸制品和服装为主的秀水市场,以经营旧文物及古董为主的潘家园市场等,这些市场已经成为现有市场中的“品牌”,应对这些“品牌市场”及时予以评估、认定其无形资产的归属、保护经营者依法占有并利用该无形资产进一步改善自身经营状况的权利;2.
串接”亮点”、形成区域特色。肯定并充分发挥这些民间市场、街巷市场中隐约可见的北京商业文化的“亮点”,将这些“亮点”串接起来,保留老北京民间市场的韵味,珍重北京商业文化特色的延续性,可形成北京地区经济发展的特色之一,吸引外阜以至外国的投资者、旅游者和消费者;3.在资金、信息、技术、利税等方面采取一些具体有效的鼓励措施。如设立非公经济创业及担保基金,采取主要由非公经济组织自愿出资互助,政府给予一定扶助、聘请专业机构参与管理的方式,对创新技术的应用和新产品开发等前景较好的项目提供担保或直接给予免担保的投资支持,以切实解决非公经济实体在发展初期的融资问题;设立非盈利性的信息服务中心,提供行业资料数据和政策文件的检索、查阅,帮助解决非公经济经营者中呼声很高的经营信息短缺、政策信息传导不畅等问题;在国家鼓励发展的、应用高新技术的行业领域,对私营企业在创业阶段给予一定期限的利税减免,以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向高新技术应用领域发展等。
希望以上看法和建议,能够对改善北京的经济发展环境、指导本地区非公经济良性发展、促进形成区域经济整体优势、使北京率先实现基本现代化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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